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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pp单位是什么

米 公里,

Gpp单位是什么

2,GPP是什么

GPP: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GPP Good Pharmacy PracticeGUP: 是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GUP Good Use Practice

GPP是什么

3,att和gpp分别代表

ATT 是美版手机~美国通讯运营商American Telephone and Telegraph Company 定制的机型类似中国移动定制机吧。不过国外的运营商比较仁道,规定14天内无条件同样价格换其他机,前提是不能有任何损坏,如果损坏了要补钱。所以也称为“14天机”。然后他们收了这些机后不会再这样卖出去(外国人讲的是质素啊~~),而是通过其他渠道放给二手店铺GPP则标准
是的

att和gpp分别代表

4,gpp是什么意思

GPP 玻璃钝化器件(Glassivation passivation parts) Gpp是Glassivation(玻璃化)passivation(钝化)parts(元件)or parts of an apparats(器件)词组的缩写,是玻璃钝化类器件的统称,它泛指引入或包含有结质膜保护工艺手段的全部有源器件。可是,由于玻璃钝化工艺措施对结界面裸露于体外的多种平面类二极管应用效果更为显著,并且已成为成功的典型应用,从而使Gpp(Glassivation passivation parts)逐渐成为了“玻璃钝化二极管”的代名词了望采纳,谢谢

5,GPP的由来

GPP即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oodPharmacyPractice)的英文缩写,其具体内容包括“药师在医疗保健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和“药学服务”两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优良药房”分步完成建议书》的重要起草人,国际药联(FIP)西太平洋地区药学论坛执行委员会委员陆丽珠向记者介绍,GPP源于1978年的阿拉木图初级卫生保健宣言。该宣言指出:健康是基本人权,得到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是全世界的一个最重要的社会目标。初级卫生保健必须提供促进健康、预防、治疗疾病和康复的服务。早在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和FIP就开始组织和颁布有关GPP的指导原则,1997年重新修订GPP指导原则时明确指出,GPP就是完成药学服务的途径。   “GPP是国际通行的药房工作规范,也必将是我国药房发展的一个趋势。”陆丽珠说。   我国GPP的正式启动是在2002年。2002年11月,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联合十余家单位共同发布《关于在我国实施优良药房工作规范的宣言》,倡导在我国推行GPP;2003年,中国非处方协会发布《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试行)》和《优良药房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中国有了自己的GPP规范文件。作为行业自律规范,GPP的原则是以病人(消费者)利益为最高利益。对药店主要有四点要求: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关注的是患者的健康;药店所有活动的

6,过GPP容易吗

探讨药店实施GPP认证的自愿性原则,为保障GPP的顺利实施提出参考建议。方法:从实施GPP认证的目的、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公正性和法律保障等方面对自愿性原则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药店实施GPP认证的自愿性原则的可行性有待市场验证,但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加大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的力度。关键词:药店;GPP认证;自愿性原则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特别是欧洲和美国、日本等地出现了大量的药害事件,如著名的“反应停”事件和“磺胺”事件。大量调查显示,很多药害事件的发生,并不是由于药物本身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而是由于药物被不合理使用所致。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在西方国家,每用于药物的2美元中,有1美元是用来治疗由于药物不合理使用而导致的不良反应[1]。而目前全球每年1/3的死亡病例即源于此。据WHO估计,我国每年因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不良反应而住院者约250万人次,因此死亡者约20万人,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0亿元[2]。因此,制订一项旨在规范药物使用行为的法规就成为必然的要求。 1993年,WHO和国际药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PharmaceuticalFederation,FIP)在东京会议上讨论通过了《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1997年,在WHO第53届药品制剂会议上,FIP将该规范重新修订,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在此基础上,欧洲各国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先后制订了本国的GPP,随后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国家也制订了本国的GPP。我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于2003年2月颁布了我国的GPP,并于同年8月颁布了优良药房评议检查标准。 然而,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在颁布GPP的同时即声明,GPP只是一种行业自律性规范,只是为中国药品零售业参与药学服务提供一个竞争性平台。由此可见,我国药店是否进行GPP认证,完全出于自愿。而笔者认为,对我国药店实施GPP认证实行自愿性原则似有不妥。 1自愿性原则存在的问题 11自愿性原则与实施GPP认证的目的相悖 世界上所有国家实施GPP认证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规范药物使用行为,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健康,节约医药资源。众所周知,药物是一柄“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则可能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而GPP正是一种保证药物使用得当的规范。世界上很多国家,如欧洲各国和美国、日本等,为充分保障本国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一般对国内的药店、医院药房甚至药学教育机构强制实施GPP,或者本国已有很完善的有关药师、医师等健康工作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激励政策,故GPP认证能按自愿性原则进行。而在我国,既没有实施GPP必要的“药师法”和“首要药品目录”等法规、政策,又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此环境下,药店实施GPP认证按自愿性原则进行,很难达到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 12自愿性原则不利于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目前在我国,药品零售有3种基本业态:单体药店,约占市场份额的6/10;连锁药店,约占市场份额的3/10(有较强的上升趋势);平价药品超市,约占市场份额的1/10。在这3种业态中,连锁药店由于大多实施了品牌和服务战略,因而最有可能自愿进行GPP认证;而占市场份额6/10的单体药店,特别是乡镇药店,尽管也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但由于人员素质、服务人群、经济实力等各方面因素,可能会认为投资GPP没有必要;对于以低成本、低价格战略占领市场的平价药品超市来说,实施GPP认证更缺乏吸引力。随着现代化通讯手段的日益普及和人们对购物便利性要求的提高,网上药店和无店铺的虚拟药店这些新的业态也必然会随之出现。而这种以便利赢得市场的药店,对实施GPP的积极性也会很低,更何况现行GPP根本就没有强制性要求。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按自愿性原则,将很有可能只有连锁药店才有实施GPP认证的积极性;也许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当连锁药店因实施GPP认证而获得较好经济效益并被人们认识时,其它业态才可能跟进。但是,要通过自愿实施GPP认证,从而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进而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则在目前较难实现。 13自愿性原则可能导致不公正 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对于差异化战略和低成本战略,企业必选其一。药店要实施GPP认证,必然要对硬件和软件特别是人力资源进行投资,认证前、认证中和认证后都需要花费不菲的费用。据调查统计,连锁药店和药品平价超市在药品进价上相差无几。因此,连锁药店只能选择服务差异化战略来赢得市场。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消费者在使用时确实需要一定的专业服务。但是,有两类消费群体对此需求很低:一类是严格价格导向的消费者,如城市的低收入者和农村消费者,价格是影响其消费的最主要因素;另一类是药品信息较充分或有较高知识水平的消费者,他们倾向于将价格“租金”据为己有。《中国药店》200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城市中接近30%的购药者表示他(她)们能够读懂药品使用说明书中超过80%的内容;而能够读懂60%及以上内容的比例也达58%[3]。对于这些消费者来说,价格比药学服务更重要。因此,复杂的市场情况和消费者的理性价格选择,可能会对为实施GPP认证进行较大投入而得不到相应产出的连锁药店产生激励的负效应。 14“市场失灵”的存在和有关法规、政策的缺乏使自愿性原则难以保证 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表明,仅*市场机制那只“看不见的手”,有时并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甚至可能导致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即“市场失灵”。再者,如“药房法”、“药师法”等规范药店从业人员行为的法律,在欧洲各国和美国、日本等国都很完善,这无疑为实施GPP认证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另外,他们的“首要药品目录”也有助于约束药店的药品选择,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节约医药资源。而在我国,上述基本法律、政策缺乏。因此,在我国按自愿性原则实施药店GPP认证,很难进行,即使某些药店通过了认证,其认证后的监管也缺乏力度。 2保障GPP认证在我国顺利实施的建议 21出台相关法律 应尽快出台“药房法”、“执业药师法”等相关法律,从法律的高度规范药学服务人员的行为,使其必须为自己不适当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使药店认识到,即使不实施GPP认证,其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认识到保障公众健康是其法定义务。这些法律将是药店实施GPP认证的约束性推动力。 22颁布优惠政策 应颁布一些优惠政策,以激励药店主动实施GPP认证。如规定,对通过GPP认证的药店,可以优先享有“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甚至可以享有有限期税收优惠,使其真切感受到实施GPP认证的好处。 23加强用药知识宣传 应面向大众大力宣传用药安全知识,重点放在宣传药物不合理使用的危害性和药学服务的重要性方面,使公众充分认识到滥用和随意使用药物的危险性,刺激公众对专业化药学服务的需求,从而拉动药店实施GPP认证的积极性。 24加强对药店行为的监督 应构建一个针对药店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疏通药店、公众、协会、政府之间的信息渠道,加强对实施GPP认证的药店服务的监督。重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顾客投诉制度的建设,使GPP认证的实施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公众健康。 3结语 药店实施GPP认证,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所实行的自愿性原则可行性有待市场验证。但无论认证是自愿性还是强制性,均应尽快出台“药房法”、“药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有关优惠政策,对公众大力宣传安全用药的知识,加强对药店行为的监督。以上几点对推动我国药店实施GPP认证至关重要。 实在不懂这是什么意思!就在网上找了点资料希望对你有点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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