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Da 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快、应用价值高为特征的数据的集合,包括公有数据和非公有数据,以及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数据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数据 elements的作用,加快数据的开发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保障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数据elements的应用、开发促进、安全保护及相关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各种类型数据及其衍生类型数据包括政府事务、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公共企业数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发展,推进政务共享开放数据,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用与服务、安全与保障等相关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3、海南省大 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Da 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发挥Da 数据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推动Da 数据的产业发展,培育和壮大数字经济,服务中国(海南)自由。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应用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大型数据,是指容量大、种类多、访问速度快、应用价值高的数据集合,以及开发利用数据集合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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