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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度提问 技术入股不经过法律评估只经过双方协商签合同是不是

技术入股一般情况下是要经过评估的。但是未经评估但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作为出资。如果出资后经查该数额与实际数额不一致,需要变更出资额或者补足。合伙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区别主要是责任限额不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但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以注资额为限。

百度提问 技术入股不经过法律评估只经过双方协商签合同是不是

2,百度最大股东是日本的么

主要股东:(德丰杰25.8%、徐勇7%、Integrity9.7%、Peninsula8.5%、GoogleIPO前2.6%)献售股东(IDG 4.2%)
1。 Draper Fisher Jurvetson ePlanet Ventures(DFJ ePlanet) 作为百度最大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5.8%股权的美国风险投资商- 德丰杰“e星”投资公司 -

百度最大股东是日本的么

3,怎样看待百度战略入股知乎

知乎F轮融资后,知乎与投资方的合作随即被公布。百度方面宣布,知乎全站上亿高质量问答将以智能小程序的形式接入百度App,百度App数亿用户也将向知乎开放。除智能小程序外,百度还将在百度搜索、信息流等产品矩阵中,通过AI技术把知乎优质内容个性化分发给兴趣不同的用户。提高内容丰富度,是百度接入知乎的主要目的。不过,知乎并不是百度唯一的内容提供者。百家号、百度经验、百度百科等都是百度内容的来源,百度还有与知乎同属问答类产品的百度知道。可以说,百度的产品是能替代知乎的,双方不只是资本合作这么简单。在已有搜狗、腾讯投资的基础上,知乎又拿到百度的投资,不失为一种平衡法。
可能是为了让旗下的知识库更加丰富吧,属于战略投资。而且百度已经在搜索领域是老大了,进行多元化的投资也实属正常。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怎样看待百度战略入股知乎

4,二人合伙做买卖一方投资是收回成本在分红吗

这个可以事先约定的,如果不出钱的人出力或者没技术入股的话,应该是先收回投资。
挣钱以后细节上再详细点就分好了:一:按职发工资。二:增发 增持 转让股份。这个就在开始的时候协商好,c没有股份要增持股份,ab分别转让多少比例给c。比如c要求持有25%的股份,你们也同意且决定由a转让20%,b转让5%,这样发工资后还有钱的话,你们是按50:25:25的比例来分剩下的钱,c收购ab的25%由其工资和25分红或者其他途径而来,上至25%封顶,不够25%的话可以算c欠ab的钱,也可以是股权激励制度增发股份给c,股权激励制度当然也适合ab。(只是举例,具体自己协商) 之后的钱三个人再分还是要按持股比例来分嘛,比如ab是100万的投资,按34:33:33持股,挣钱以后共有资产现金200万,ab按70:30分100万撤资。abc以34:33:33持股100万资产,也就是200万资产现金a104万,b63万,c33万。看起来c空手套了33%,但这个比例是你们协商好。低了c也不会同意。
忌讳的是一个合作伙伴做生意

5,百度知道知乎以及果壳有什么区别

百度知道—中文问答互动平台。说的简单一点,百度知道的重点在于以最低的成本为用户解决他们生活中、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至于互动,当然是会有的,但是不应该作为百度知道这个产品的一个重点来做。因为用户来这里是解决问题的,并不是为了混圈子,基本的互动到了就OK了,如果百度知道拼命地去推互动,就像非要逼一个聋人成为音乐家了。百度知道最理想的产品形态应该是,任何人生活中有了什么紧急的问题,会迅速想到去百度知道提问,并且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最正确的答案。这样,就够了。知乎——一个高质量的问答社区。应该说知乎对自己的产品定位还是很清晰的,而且不论从产品的架构上还是产品的运营上始终都是围绕一个社区型的产品来做的。果壳——科技有意思。嗯,果壳确实很有意思。果壳问答这个产品更有意思。其实从整个网站的氛围上来说,果壳与知乎的关注领域有很多的重合,科技、人文、心理、历史等等。因此当知乎突然红的发紫的时候,果壳自然的会想到,我们为什么不要做一个问答呢?因此,果壳问答的定位说起来也简单,和知乎一样,问答社区。
知乎,果壳,百度知道,大同小异。都是问答平台 百度贴吧则不同,百度贴吧是趣味相投的聚集在一起 讨论同一个话题,

6,合伙人以土地形式投资会产生哪些税种

土地使用权入股主要涉及税收: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被投资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入股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被投资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入股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如果入股人是自然人,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4、印花税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营业税印花税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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